中共子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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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08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城镇居民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城镇社区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意见》(陕纪发[2013]24)、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全市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榆纪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和发展社区居民根本利益为主旨,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城镇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城镇社区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监督有力、文明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把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贯穿于全面推进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各项工作,整合各方监督力量,不断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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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依法监督。以维护社区居民根本利益为目的,按照居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坚持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居民监督主体作用,不断促进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4、坚持分类实施。积极适应城镇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针对社会型社区、单位型社区和农转居型社区等不同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运转灵活有效的监督方式。

(三)工作目标。20146月前,在全县城镇社区全部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按照责权明析、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形成组织完善、运转有序的社区民主监督机制,不断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居民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民主监督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社区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乡镇(办事处)纪委的业务指导。

居民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35人组成,社区居民不足1000户的为3人,1000户以上的为5人。居民监督委员会在所在乡镇(办事处)纪委指导下选举产生,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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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候选人提名推荐。社区党组织根据个人自荐、居民推荐和党组织推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所在乡镇(办事处)纪委资格审查,报乡镇(办事处)党委审核同意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优先从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人员中推荐。

(二)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区居民,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办事公道,有正义感,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敢于同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3、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熟悉社区情况;

4、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受过刑罚的人员以及有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经历、无故拖欠社区集体资金不还、非法侵占社区集体资产、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资格回避。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两委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列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四)选举与任期。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和要求进行。居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新一届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监督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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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权利

(一)居民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具体居务的决策和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2、对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

3、对社区人员享受低保、高龄补助、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4、监督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完善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资金合理利用;

5、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居务、财务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进行公开;

6、对社区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聘人员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反映居民的意见或建议,

7、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8、完成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居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享有以下权利:

1、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居务决策、执行过程;

2、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做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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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整理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居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督促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对居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有权提请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5、发现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规行为、损害居民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6、提请审计,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提请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费,捐资捐款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依法依规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利。

四、基本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联系居民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联系社区居民,定期上门走访,通过社区网站、微博、论坛等途径,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工作例会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研究居务监督事项,评议、小结监督工作。每次会议应认真、全面、如实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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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工作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乡镇(办事处)纪委、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度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五)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五、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41414),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召开社区负责人会议及党员干部群众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各社区拟定候选人名单报乡镇(办事处)纪委审核。

2、集中选举阶段(415514),各社区在乡镇(办事处)党委指导下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办事处)党委、纪委。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档案,对所有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备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3、检查验收阶段(51561),各社区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县纪委将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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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子洲县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委廉政办主任兼任。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居民监督委员会纳入社区总体建设规划,通盘考虑,促进居民委员会与居民监督委员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居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区组织要积极支持居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共同推进社区居民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保障机制。要按照“对外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监审有印章、活动有记录、经费有保障”的要求强化支持保障,确保居民监督委员会正常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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