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子洲县纪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县纪委交办信件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乡案县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暂行规定》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有效提高了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明确领导包案,规范交办信件办理。各乡镇(办事处)纪委、部门纪检组和纪工委,在收到县纪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后,要确定一名包案领导,负责交办信访件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工作。具体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告知到位,承办单位在收到县纪委交办函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与反映人见面,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反映人。二是办理到位,对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疏导等化解矛盾的措施到位。三是答复到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办理情况答复反映人,同时做好回访工作。
明确移送材料,规范乡案县审程序。乡镇纪委查办的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乡镇纪委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调查报告、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书面意见的说明和检查认识材料、立案手续、被审查人详细自然情况、举报控告材料、初核方案、初核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自正式受理乡镇纪委移送审理的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一般案件一个工作日)审结,并及时将审理意见反馈乡镇纪委。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明确督办内容,缩短查办案件周期。案件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工作,具体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重点对市纪委、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及本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有关部门移交的反映县管干部的案件,反映下一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同时,对查办案件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2个月,立案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月,审理案件的时限为1个月。承办室对所办理即将到期限的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向案件承办室送达黄色《提醒通知书》;对超期未结案件,向承办室送达红色《督办通知书》,督促其尽快查结并向委局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