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上述单位中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审批申报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婚丧嫁娶等事宜审批、申报和公示制度。
(一)事前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在县纪委审批,一般干部在本单位审批。喜宴在办理前10天审批,丧宴应及时审批。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审批,并附上适用本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批事宜审核签字,同时向县纪委作出承诺,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二)事后申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后10日内,应将办理情况向审批单位如实申报。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公示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在办理前和办理后,分别将审批和办理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领导干部必须同时向县纪委提交公示内容。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办理事宜要求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宴请人数一般不超200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附书面说明,经县纪委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参军等事宜时,严禁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在婚丧嫁娶事宜中,违反规定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洒路灯、设彩门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参加事宜要求
第七条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参军等事宜的宴请。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纪委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对全县部门单位和餐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督查情况报告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一律先免职、后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单位发生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现场督查人员要严格执纪监督,如实填报现场督查情况,对于督查走形式、不如实填报督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规定,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子洲县纪委、子洲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912-7224449 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