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依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这里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强调涉嫌违纪的党员交代自己的问题必须具有主动性,其中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无论该问题是否已被组织掌握,均不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但在组织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则交代的问题必须是组织未掌握的,方能成立“主动交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是党纪案件审查的重要环节。只有认真搞好初步核实工作,特别是把主要问题核准核实,才能为立案与否提供可靠依据。对反映问题不实或不完全属实的,在初步核实阶段应作出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在初步核实阶段亦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纠正其错误行为。初步核实工作,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实施违纪行为者能否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应当从快、扎实、保密,并应突出重点。
纪检机关承办部门收到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后,通过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初步核实时,应履行初步核实的审批手续。首先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注明问题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部门意见,连同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一起,根据被反映人的具体身份相应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应当报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其余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应当报同级纪委分管领导审批。初步核实的方式方法应根据所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的内容等情况而定。对线索比较具体、问题比较严重的,应采取直接派人调查的方法进行初步核实,也可以责成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就某些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通知书的基本内容有: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领导同志批示、委托初步核实并要求报告核实结果。同时要附上反映、检举材料。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如派人直接核实,应从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确定参加初步核实的人员,应根据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在进行初步核实时,一般可将初步核实的意见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组织通报。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是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一级党组织时,可向其上一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如果认为过早通报情况于初步核实工作不利,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
这里的“在组织初核前”,是指在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对反映被审查人的问题线索依照处置标准和规定程序确定为“初步核实类”或者“谈话函询类”并规范处置前。其中,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