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带头遵法学法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近期查处的8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县社保中心副主任闫保青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7月14日,闫保青饮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9.2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闫保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砖庙镇政府干部郭旭荣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12月11日,郭旭荣饮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4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2020年11月,郭旭荣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1年10月,郭旭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2年)。
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马波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3月11日,马波饮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马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苗家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郭鹏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9月14日,郭鹏饮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5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郭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县民政局低保服务中心干部赵发帅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10月20日,赵发帅饮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9.7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赵发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干部乔树国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10月17日,乔树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0.7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乔树国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7.县林业局林草资源保护站干部呼海波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3月26日,呼海波饮酒后驾驶车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3.5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呼海波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8.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干部胡永军酒后无证驾车问题。2020年8月24日,胡永军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2mg/100ml,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胡永军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通过集体谈话、个别提醒、开展警示教育,重申相关纪律要求,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持续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