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高波,男,汉族,1980年3月生,子洲县苗家坪镇人,身份证号码612732198003140019,大专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至2004年12月在新疆69316部队服役;2004年12月至2009年9月待业;2009年9月至今在子洲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工作。2018年12月13日,苗高波因长期失联,脱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请假手续,被我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经调查,苗高波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组织纪律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子洲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苗高波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单位也联系不到本人,处于失联状态。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7年9月份,苗海波谎称自己能弄到蒙华铁路工程供应防暴器材的工程,让苗廷卫投资,苗廷卫信以为真后两次向苗高波转账20万元,苗高波得到该笔款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账务;2017年9月13日,苗高波谎称自己通过关系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铁工程上供应电缆,因缺乏资金又让苗廷卫投资,苗廷卫相信后分三次向苗高波转账56.13万元,苗高波得到该笔款后全部用于消费和偿还个人账务。后经查,苗高波并未在以上工程处投资,并且一直无法联系。2020年2月7日,苗高波因涉嫌诈骗罪被子洲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9日被子洲县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2020年8月15日经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日,苗高波因涉嫌诈骗罪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现该案进入子洲县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苗高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纪律,2019年以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去单位上过班,存在“吃空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现已在人民法院审批阶段,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违法,有从重处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12月3日,经子洲县监察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苗高波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3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诉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