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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冯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12/18  来源: 县纪委监委   点击:

冯磊,男,汉族,1964年2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3月参加工作,198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3月至1998年8月,先后在高坪乡、西庄乡政府工作,1998年8月至今在驼耳巷乡政府工作。 

审查冯磊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2018年9月10日04时4许,子洲县驼耳巷乡政府干部冯磊酒后无故在子洲县农业局一楼办公室门房及大厅对玻璃门进行踢踏,致使多扇玻璃门不同程度损坏,后冯磊又将门房玻璃门砸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冯磊因酒后行为过激,被民警强制传唤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当日,子洲县公安局对冯磊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经子洲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将冯磊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并同意对农业局被损坏物品以实际维修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1日,经榆林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受害单位财产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2019年4月19日,经子洲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认定冯磊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同意撤销刑事案件,解除取保候审,转为治安案件查处。2019年4月29日,子洲县公安局对冯磊解除取保候审,并对其寻衅滋事案撤销案件转为治安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之规定,2019年4月29日,子洲县公安局对冯磊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冯磊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酒后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217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2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市纪委、省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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