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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鹏飞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0/09/18  来源: 县纪委监委   点击:

李鹏飞,男,汉族,1979年7月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790701001X,子洲县双湖峪街道办事处人,本科文化程度,200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月至2014年7月在高坪乡政府工作,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在电市镇政府工作,任综治办主任,2019年3月至今在驼耳巷乡政府工作,任公共事业站站长。

查,李鹏飞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10月22日下午,子洲县驼耳巷乡公共服务站站长李鹏飞在榆林圣都乐园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所查获,对其尿检,结果呈阳性,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羁押在榆林大东梁拘留所;2020年4月17日,子洲县驼耳巷乡公共服务站站长李鹏飞在榆林市苏庄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镇川派出所民警查获,对其尿检,结果呈阳性,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镇川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羁押在榆林大东梁拘留所。

李鹏飞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9月18日,经子洲县监察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鹏飞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公共事业站站长职务,由乡副科级降为一般工作人员。

本决定自2020年918日起生效,处分至2022年9月18日止。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诉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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