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霍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6月3日,经子洲县监察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霍磊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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