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元,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732195507040018,子洲县周家硷镇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至1984年12月在子洲县农机管理站工作,1984年12月至1993年8月在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993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法纪科长,2000年10月至2010年7月任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驻监所监察室主任(期间2001年4月任正科级检察员), 2010年7月离岗,2017年7月退休。
刘方元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任检察院党组成员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入股,参与煤炭经营生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1年7月27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方元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