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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阶段收集证据主要的工作方法
时间:2023/12/04  来源: 陕西纪检监察   点击:

1.通过查询公安机关大数据信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航空铁路出行记录、住宿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等方式,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家属及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况,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证据。

2.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洗钱交易、证券、基金、保险、房产、车辆等信息,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物业费等登记信息、缴费记录,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及其家属的家庭财产情况,是否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家庭财产,是否有来源清晰明确的利益输送资产。比如,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资金的房产或车辆等。

3.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力运行轨迹和涉案私营企业主的公司经营轨迹,加强信息综合比对分析,必要时调取有关政府审批、工程项目等资料,了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用权帮助他人谋利问题。比如,在对某领导干部进行初核时,核查组根据举报反映了解到该领导干部在分管医药卫生领域期间,其关系密切的老板曾参与并中标医药卫生系统某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据此,核查组以当地纪委名义查阅了该采购项目全部的招投标资料,在一份归档文件中,发现了该老板在招投标的前几天,违反正常办事流程,以公司名义直接向该领导干部呈交一份申报资料,该领导干部在申报资料上作出批示,批转招投标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该资料又层层转批到项目具体负责人落实,后该企业中标。上述过程中,该领导干部属于明显地违规插手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涉嫌权钱交易。

4.提审与被审查调查人关系密切、熟悉底细、有违纪违法往来嫌疑的在押领导干部或私营企业主,拓展了解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提审过程一定要注意高度保密,特别是对处在混押状态的服刑人员、待判决犯罪嫌疑人,要加强保密教育、纪法教育,降低泄密风险。在提审过程中,发现被提审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重大权钱交易问题线索的,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司法机关变更司法强制措施,由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带至监委办案点继续调查核实。

5.与有关知情人员、证人进行走读谈话,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比如,涉及实名举报的,如研判线索可信度较高,非“戴帽子”式的挂名举报,必要时可以在隐蔽的情况下,接触举报人员,了解核实被核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走读谈话的,要加强安全管控,避免发生意外事件。为了安全保密起见,在留置案件中,未经批准,一般不直接与被核查人或其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进行“走读”谈话。

6.选取与被核查人有重大违纪违法往来嫌疑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组织谈话突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一定要进行深入的情况摸排分析,力求做到精准选人、稳妥选人,避免出现“踩空”的问题。一般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与被核查人涉嫌权钱交易的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以求实现多点突破,尽快立案。涉案人员控制到位后,要组织强有力的谈话小组,尽可能做到快速突破,避免发生被核查人或其他涉案人藏匿、串供、隐匿销毁证据等问题或其他安全意外事件。(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审查调查工作实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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