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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三助力、一鼓劲”工作问责办法
时间:2017/04/2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助力精准扶贫脱贫、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助力规范市场环境、为干部干事创业打气鼓劲”(以下简称:“三助力、一鼓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全县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三助力、一鼓劲”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规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由县纪委、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在落实助力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脱贫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作风不扎实、减贫成效不明显,以及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

(二)对扶贫对象识别不准、差别率高,贫困人口退出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扶贫措施未精准落实到村到户,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不力的;

(三)对派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帮扶干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不按计划和时间下达拨付项目资金,不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截留、挪用、克扣项目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六)对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对扶贫领域存在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听之任之,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第六条 在落实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

(二)破坏资源生态红线,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生态保护规划的;

(三)干扰、阻碍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插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审核项目建设的;

(四)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对环保责任不落实、工作应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以及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

(五)对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听之任之、不管不查,致使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

第七条 在落实助力规范市场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粗暴,耍弄特权,“吃、拿、卡、要”,以及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的;

(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违规收费、罚款和占用企业财物,向企业索要赞助,以及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或者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补助资金等问题的;

(五)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甚至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以及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等问题的;

(六)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以及利用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以及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接受指定服务的;

(八)限制或禁止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活动,以及限制或禁止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特别是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的。

第八条 在落实为干部干事创业打气鼓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捏造歪屈事实,通过短信、传单、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散布谣言损害干部形象的;

(二)抓住干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大肆渲染的;

(三)对 “三项机制”工作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在推进追赶超越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予以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予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在“三助力、一鼓劲”工作中,发现应当问责党组织或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做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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