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娃,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07091811,子洲县淮宁湾镇人,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1月至今任淮宁湾镇前淮宁湾村党支部书记。
经审查,王小娃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一、违反组织纪律
2016年,淮宁湾镇前淮宁湾村办公室阵地因修绥延高速路被拆迁,2018年4月,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为群众办事方便在村公路边选址新建村委办公室。王小娃与时任村主任王小东选择了村上靠公路边村民薛永胜的一块土地,双方协商土地转租费43万元,并以前淮宁湾村委名义与薛永胜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修建村委办公场所工程预算1297048.5元,王小娃与时任村主任王小东未召开村委会议研究,就以村委名义将该工程承包给村民薛永胜,竣工后经子洲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核定工程决算1302389.16元。二人用绥延高速征地拆迁款付薛永胜土地款40万元,工程款32万元,现欠薛永胜土地款和工程款共计1012389.16元。在修建村委办公场所过程中,工程选址及占地补偿费用、工程预算、发包、承包价款等重大事项均未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二、违反群众纪律
王小娃自2015年任前淮宁湾村支书以来,一直未公开村务;2018年,王小娃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过程中,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盲目举债搞工程项目,致使村委会办公室仍未交付使用。
三、违反工作纪律
2018年,王小娃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过程中,用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就开始先建,工程预算为1297048.5元,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
王小娃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淮宁湾镇前淮宁湾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过程中,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未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违反群众纪律,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侵犯群众知情权,盲目举债修建村委会办公室;违反工作纪律,修建村委会办公室用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10月16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小娃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市纪委、省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