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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高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时间:2020/10/16  来源: 县纪委监委   点击:

高锦华,男,汉族,1974年1月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732197401030056,子洲县双湖峪街道人,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5月至2015年7月任张家墕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任张家墕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任张家墕村村委会主任,2019年8月至今任张家墕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4月21日,我委给予高锦华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4月17日,我委给予高锦华党内警告处分

审查高锦华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一、违反群众纪律

2014年,县扶贫办在张家墕村实施小流域治理项目,张家墕村由高锦华负责项目占地协调,2016年春该工程完工,张家墕村未将平整后的土地及时分配村民,截止2019年,平整的土地大多数已分配给村民,但剩余20多亩仍没有分配给村民,致使村民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二、高锦华违反法律规定

2010年3月,双湖峪街道办给张家墕村分配1户危房改造名额,高锦华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私自将本人上报为危房改造户,骗取危房改造资金8500元。

高锦华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违反群众纪律,未能及时分配村民土地,致使村民上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8500元,属于贪污行为但未构成犯罪。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016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高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1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市纪委、省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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