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子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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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时间:2014/03/20  来源: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委局机关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学习对象是委局机关及派出纪工委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学习方式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体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二上午。

第四条 学习内容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纪检监察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一般由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分管副书记因事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副书记或常委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保存。

第六条 机关全体干部要按时参加每周二集体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开小会,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随意接打电话;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机关干部要做好学习笔记。如遇全县重大学习活动,要按照机关统一要求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但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第九条 委局机关领导和各室、纪工委要加强对所包联乡镇纪委业务学习的指导,进一步提高乡镇纪委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工作纪律制度

第十条 机关各室、派出纪工委要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机关各室、办及派出纪工委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凡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分管常委的领导和协调下,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予以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误时误事。

第十二条 机关各室、派出纪工委在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

第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上班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串岗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书记请假根据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副书记、常委、各室主任、派出纪工委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书记审批。

第十五条 除参加上级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请假外出时应相互打招呼,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六条 机关一般干部请假1天的,由各室主任审批;请假23天的经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常委审批;请假37天的经室主任和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7天以上经分管常委和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审批。

第十七条 请假者假满后要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其中因公请假外出的应主动将外出情况向准假领导汇报。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续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个人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室、派出纪工委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书记审批;当年干部职工有事需请假的,可抵扣公休假;当年公休假一次性未休满的,另行安排补休。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全体常委参加,非党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涉及的有关室、纪工委负责人列席;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议题收集,报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同意,并通知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议定事项的协调督办等项工作。

(四)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五)凡提交常委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应填写提案单(一式两份),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后呈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

(六)县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处分违纪人员和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七)县纪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决定对违纪人员处分,推荐、提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八)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九)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承办室、纪工委要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一)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组成,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委局分管领导安排、协调、督促、检查。

(三)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一)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县纪委常委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纪工委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召开。

(三)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并填写提案单,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副局长、需要列席会议的县纪委常委及其他相关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纪工委负责提前准备。

(四)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全体干部会议

(一)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每周(周二上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由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委、局机关及派出纪工委干部职工。

(三)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主要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交流、检查、督促各室和纪工委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宣布有关事项等。

(四)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要求全体同志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并报经委、局分管领导同意。

(五)办公室要做好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委局分管领导要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事项应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的有关事项;提交县纪委全会讨论的工作报告;提出应由县纪委全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研究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举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措施;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三)研究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维护党纪的工作部署。

(四)研究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措施。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六)研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派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推荐、考察,提交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任免事项;建议县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事项;研究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考核、晋级、表彰等事项。

(八)研究县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九)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向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通知、通报、重要文件。

(十)需要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通过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

(一)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对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研究日常工作。

(四)对紧急事项和突发性事件进行处理。

(五)需要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事项应通过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内容。

(三)审议县监察局向市监察局、县人大、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报告。

(四)审议需要报请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草案和报经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研究政纪案件立案。

(六)研究违反政纪人员的政纪处分。

(七)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以及复审、复核案件等事宜。

(八)审议决定以县监察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九)研究政风、政纪、廉政建设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十)确定执法监察和专项监察项目,听取执法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情况汇报。

(十一)审议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的办理结果。

(十二)研究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有关的事宜。

(十三)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五章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如实反馈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二)组织和检查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督促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理论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论文。

(三)注意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对机关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评议。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六)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会议,听取机关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做好情况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纪委领导和县委报告,并在全机关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由常委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室、纪工委发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 重大情况包括对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干部的推荐使用及评先选优、案件查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

第三十四条 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必须在当日完成,需特别紧急处理和突发性事件必须随时随地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室、纪工委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办公室报送重大情况和有关信息材料,反馈常委会决策和领导批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解决、落实重大情况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十六条  凡不属于保守机密的重大情况的决议、决策及执行结果都要以不同方式向全机关通报,以避免暗箱操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七章 干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干部管理

(一)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本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体干部要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抵制歪风邪气,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访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参与各种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县纪委常委会议和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服从上级机关或本机关的人事任免、职务职位调整,服从机关日常管理,在办公室调整、办公用品的调配、机关卫生、公益活动等方面要服从机关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办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二)严格依法依纪办案,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诱供、不逼供,不徇私情,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唯书、不唯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六)自觉遵守各项办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财物以及其他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馈赠。

(七)自觉履行暂扣财物的保管、移交等有关手续。

(八)严禁利用办案之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胁迫报复。

(九)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及查阅帐册或档案资料;不得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办私事、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批办、催办、办理有关工作事项,或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十)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证人的情况及其书证、证言的内容;不得擅自翻阅案卷、机关文书档案材料或信访举报材料;不得遗失案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洁身自爱,严禁参与黄、赌、毒、邪教活动等违法活动;要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严禁酗酒闹事,败坏机关形象;

第四十条 加强团结,提高凝聚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认真解决和帮助干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坚持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泄漏机密和案情,做到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失职渎职。

第八章 请示、报告、督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请示

(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和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各室、纪工委负责同志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或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常委会议认为不能决定的事项,由书记负责向县委请示,由县委领导决定。

(三)纪检监察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除向县委请示外,还应同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请示。

(四)请示原则上应逐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请示。

(五)重要事项的请示应采用书面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办法。对请示的事项,被请示的领导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 报告

(一)纪检监察机关及各室、纪工委工作要点和计划的运行和完成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落实以及与机关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信息,都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便于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指导工作和正确决策。

(二)除紧急、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外,正常报告的内容及程序为:各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涉及机关的重要工作、大型活动的组织情况,需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各类重要工作动态、信息等,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领导报告;机关其它各类重大事项需向县委、政府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由委局主要领导负责报告,其它人员一般不得越级报告,如遇紧急、突发事件经委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三)报告均采用书面方式。各室、纪工委的报告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有关人员起草并报送;机关的报告由办公室或常委会指定有关人员负责起草,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报送。

第四十四条 督查

(一)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督促查办由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负责,各室、纪工委工作的督促查办由各室、纪工委负责人负责。

(二)督查内容为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领导批示和交办任务的办理落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领导交办任务的办理和落实;常委会、机关办公室发文、收文事项的办理及领导批示的落实。

(三)督查程序: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及领导批示,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常委会议、书记、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各室和纪工委按照分工分别对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进行督查,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办理落实;工作要点及目标管理计划由各室、纪工委负责同志负责办理落实,并在每周二的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本机关发文、收文事项的办理落实按各室职能分工及分管领导的批示要求进行。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分管领导及有关室、纪工委负责人通报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第九章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支持党支部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第五十条 政务公开内容:机关人事、财务、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办事程序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靠,杜绝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虚假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级纪委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公开的重要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公开。

第十章 机关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委局机关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严守办案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其它秘密,不得将案件材料及其它涉密工作资料存放家中,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开刊物提供、发表涉密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严格三密文件和信访件管理,不得将三密文件和信访件丢失和外传,不得泄露三密文件或信访件内容。

第五十五条 打印人员要妥善保管文件、文稿,不得泄露打印的有关文书内容。

第五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案件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案件信息资料。案件信息登记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不得将专用计算机联网或处理其它事务,不得违规使用、传递、处理案件信息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机关干部发表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参加学术交流、上网发布信息、报道新闻信息,必须经分管副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写各类工作及案件资料,一律在不联互联网或安装隔离卡的计算机上操作,严禁利用网络传输涉案、涉密的书面材料及影像资料。

第五十八条 要妥善保管和使用机关统一配置的移动介质 (U盘、移动硬盘等)。涉密移动介质必须专人保管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利用移动介质保存非工作类信息、资料,不得在本机关之外的计算机上操作使用移动介质。若移动介质丢失、报废应立即向办公室告知,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机关涉密计算机严禁非专用移动介质操作。凡经批准印刷的各类文稿,拟稿人利用移动介质提供文稿电子版时,一律先将文稿电子版本移送至中转机,再由专人用专用移动介质进行操作。

第六十条 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进行警示训诫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机关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工作由机关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在每月初将当月值班安排情况报县委办、县政府办。

第六十二条 值班人员承接并办理各类文电、通知;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负责值班期间机关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值班期间,值班领导要亲自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六十四条 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需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可由他人顶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作贻误、泄密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谨高效。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汇报,特别重要的问题经带班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委局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办结。

第六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传和泄露机密问题和重要信息。

第六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所有工作事项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领导批示和处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维护机关卫生。

第十二章 机关卫生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机关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营造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十条 坚持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内外卫生,做到整洁、卫生,办公用具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烟头、瓜子果皮,不准乱摆乱放、乱贴乱画。

第七十二条 不准将茶叶等废弃物倒入水池、厕所、痰盂,自觉将垃圾倒入指定的位置。

第七十三条 每月由分管副书记牵头组织抽调机关人员进行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机关干部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十四条 对机关卫生不重视,被机关连续通报两次,累计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该科室人员的评优树模资格。

第十三章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六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

第七十七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胜任工作,不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十八条 坚持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应做到随时向财务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财政拨款进度、帐户资金状况等相关财务信息资料,按月提供收支明细等统计资料,以便财务管理人员根据财务合理安排开支。办公室主任每月负责将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供翔实的文字报告,年终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供准确、全面的机关全年财务收支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机关正常开支经费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联签会审,一切需报销的票据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主要领导对报帐凭证作最后审签。

第八十条 机关的财务收支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其他室、纪工委不得进行财务结算和开具收据,如遇特殊情况的收款(开具收据),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办公室出具统一收款票据并造册登记。

第八十一条 对所查处的违纪资金,要足额追缴,及时存入专户,专账管理,按期上缴财政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贪污。

第八十二条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机关人员报销单据,除本人在票据上签注开支用途、经办人姓名外,由带队领导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将差旅单等相关票据填写完善、粘贴规范后依次审批。

第八十三条 支出票据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分别签批后,由财务人员及时支付,并负责将已经报批的票据按月报帐,做到日清、月结,帐证、帐款、帐物相符。

第八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记录机关各项收支情况,并确保现金日记帐准确无误。要妥善保管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资料丢失、损毁、泄密的,视情节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刊杂志的征订,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征订,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十六条 邮寄信件和其它物品统一由办公室办理。

第八十七条 需要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自行联系打印、复印,否则,费用不予报销。外出办案等特殊情况下,急需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等,应从严掌握,并签明复印材料名称及数量。

第八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随时掌握现金库存情况,既要防止库存现金遗失、被盗,又不能因现金库存过小影响经审批后的票据支付。禁止擅自提前支付未经审批的任何开支,不得对经审批后的票据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报销票据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合理的除外)。在资金结算中,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第八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库存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现金借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条 工作人员及司机因公出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卡消费,在当月最后一天向办公室列出公务卡消费项目、金额,并附公务卡消费票据,经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核对无误批准后方可报销。如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返回单位经办公室核对票据无误后从本人公务卡支取;如公务卡当月因公消费额度超支,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不及时说明情况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九十一条 机关人员因公出差一律不得报销招待费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应事先征得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标准招待、报销。

第九十二条 机关人员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培训等,若不统一提供食宿的,住宿按照普通标准间每房每晚不超200元,吃饭每人每餐不超30元的标准实报实销,并在出差后一周内报销相关费用。统一提供食宿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十三条 驾驶员出差补助按人社局、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规定的,视情节按《会计法》和相关党、政纪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机关来客接待制度

第九十五条 机关来客接待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九十六条 上级机关或兄弟县(区)来客,办公室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接待程序接待;

第九十七条 县内各项检查、考核一般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按标准接待;

第九十八条 机关人员因外出办案、下乡或在机关办理紧急公务而误餐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备案后,在指定地点用餐。

第十五章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采购的范围:凡列入机关办公经费支出项目的所有物品采购,包括购置办公设备、车辆等固定性资产和办公文化用品及其它日常消耗用品(以下统称办公用品)。

第一百条 凡单位购置的各类办公用品均属公有财产,需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采购的审批程序

(一)单项价值在500元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单项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或采购总额在1000元至3000元的,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三)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采购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需报经主要领导同意或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按政府采购规定需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一百零二条 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一)委局领导和各室、纪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

(二)办公室将机关办公用品需求汇总分类,除紧缺用品需即时采购外,一般情况应确定机关办公用品采购计划,进行批量购置;

(三)决定采购时,由办公室主任填写《子洲县纪委机关办公物品采购单》(一式三联)安排专职采购人员购买,其中一联由供货商留存作为结算依据,另两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留存备查。凡违反规定擅自购买或签字赊取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采购单》明确的物品数量到指定地点采购,负责把好所采购物品的质量关,并将所采购办公物品移交财产管理人员造册登记、入库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所有物品实行入库管理和签字领取制度。

(一)财产管理人员要做好所购置办公用品的入库、出库以及废旧物资处置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办公用品,严格履行采购物品入库、办公用品领取的登记、签字手续,做到入库数和出库、库存数平衡。

(二)委、局领导和各室、纪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在财产管理人员处签字领取办公物品,领取数量较大的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财产管理人员按季度将物品进出库情况汇总,汇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

(一)办公用品使用人员即为相应的责任人。办公室每年初对经采购并配置给机关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品进行一次全面登记。《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使用人或科室负责人持一份,另一份由机关财产管理人员集中归档备查。中途交付使用的办公用品,要做到随交付随登记,确保每件办公用品管理责任到人。

(二)责任人对所负责的资产要正确使用,精心爱护。未经许可,不得将固定资产借给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办公财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责任人因工作关系调离机关后,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三)因操作不当或因故意损坏固定资产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经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负责赔偿,如借用人不予赔偿的,由借出人负责赔偿。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调离、转任等不在岗人员原办公场所由办公室统一调剂,拒不接受调剂继续占用办公用房者,建议财政局停发本人工资。

第十六章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机关车辆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保障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车辆管理,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车辆使用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县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出县的市内公务用车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市外公务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第一百零八条 机关人员公务用车经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开具《派车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用车人交驾驶员作为出车依据,另两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留存备查。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按派车路线出车,未接到《派车单》或没有办公室主任派遣的一律不得私自出车。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用车原则上不租用车辆。如情况特殊且单位车辆无法安排的,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安排租车。租车时由办公室主任填写《租车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用车人交给所租用车辆驾驶员作为结算凭据,另两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留存备查。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车辆维修审批程序

(一)车辆维修要选择专业技术好、维修设备齐全、诚信度高、计价合理的维修店进行定点维修,确属紧急、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的经批准后可在其他维修店进行维修。

(二)各驾驶员根据车辆实际状况,向办公室提出维修项目,由办公室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其中车辆维修单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单次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的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单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要报经主要领导同意或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县内车辆维修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报销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驾驶员交维修商留存作为结算依据,另两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领导留存备查。单次维修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经办公室批准由司机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200元以上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并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四)县外维修车辆必须到具备一定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持含税发票及维修清单报销。其中,500元以下由随车工作人员和司机共同进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和司机共同进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车辆燃油及过桥费的报销。

(一)车辆里程实行每周抄表制度,每周一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将机关车辆上周里程数抄计,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以当月《派车单》派车情况、车辆里程、耗油量和当月油价等核定车辆燃油及过桥费用并制作当月机关车辆燃油费领取单,驾驶员持当月的《派车单》领取车辆燃油费用、报销过桥费用。

(二)若车辆里程数与实际派车情况不符,且驾驶员无法说明其原由的,超出实际派车里程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负;若发现虚列过桥票据报销的,按所虚列费用的5倍予以处罚。出现上述情况一次的在机关内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两次的停止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临聘人员中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驾驶员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章程,礼貌行车,确保安全行驶。到年底如车辆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对该车驾驶员给予2000元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奖励。因驾驶员不按规定操作而违章的,违章后果自行处理,机关不予承担;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三净一亮(即车内净、车身净、底盘净、玻璃亮),勤检修、勤保养。车辆在县内实行定点清洗,县外按洗车票结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次出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路线行驶,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行驶路线的,应由随车领导决定并向办公室说明。如驾驶员私自变更行车线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机关概不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公务出车过程中,驾驶员应服从随车领导的指挥,摆正位置、注重形象,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随意脱岗,不得干扰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不得借机向任何单位、个人索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违反规定屡教不改者,依据机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随车辆配备的设施、设备,由办公室造册登记,驾驶员对车辆及随车配备的各种器械、设备应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善出现短缺或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驾驶员在出差期间不得酒后驾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违反规定的,追究驾驶员的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机关概不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将车辆入库或停在机关院内,不得随意停放,不准未经批准私自开出办私事,更不准将车辆开出机关过夜。

第一百一十九条 驾驶员不出车时间,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按时顺利完成出车任务,不得延误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驾驶员若违反本制度所列各项规定达三次或者单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相应条款规定处理外,同时予以停车待职或辞退、调离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子洲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委局机关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以及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从20141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中共子洲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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