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子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审查调查 >> 正文
子洲纪委给予李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时间:2021/02/12  来源: 子洲纪委   点击:

李雄,男,汉族,1965年3月生,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2732196503040015,陕西子洲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在子洲县周家硷派出所工作1992年10月至2012年3月子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期间,2002年3月任子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2012年3月至2020年6月任子洲县公安局党委委员;2020年6月至今任子洲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行政级别正科级,警衔一级警督)。

李雄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办理杜文华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02123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上一篇:子洲县纪委给予吴锦瑞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下一篇:子洲县纪委给予艾长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子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子洲县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陕ICP备1500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