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瑞,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11260032,陕西子洲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至1995年10月在子洲县苗家坪派出所工作,1995年10月至1999年8月在子洲县刑警队工作,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任子洲县三眼泉派出所所长,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任子洲县周家硷派出所所长,2004年3月至2012年3月任子洲县刑警队案审中队队长,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任子洲县禁毒大队队长,2016年3月至今任子洲县刑警大队队长。
吴锦瑞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公安局刑警大队案审中队中队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办理杜文华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中,把关不严,未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对干部着装问题要求不严格,致使所管民警不按要求着装,应负领导责任。鉴于本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审查调查,有从轻处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2月3日,经中共子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锦瑞同志党内警告处分。